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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 2020-11-16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院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由院机关各处(室)、院属事业单位、院属科技企业按职能权限承办,涉事责任单位(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分管领导是责任领导。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院及院属各单位(部门)申请获取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本单位(部门)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包括本单位(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五条  坚持“一事一申请”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宁夏农林科学院申请获取信息的,因多种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章确认。申请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名称和号码;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

(五) 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箱递交电子版《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宁夏农林科学院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三)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八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登记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或途径,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依申请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要求的获取方式及相应介质,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四)依法不属于本单位(部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出具《非本单位(部门)信息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程序如下:

(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院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收件凭证;

(二)院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呈院领导签批后,转交院属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三)院属有关单位(部门)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四)院属有关单位(部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向院办公室书面备案;

(五)院属有关单位(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由院办公室呈报院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开;

(六)院属有关单位(部门)因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答复的,经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七)涉及多个单位(部门)意见的,应主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信息,院属有关单位(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提出予以公开的审查意见,由院办公室呈报院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由院属有关单位(部门)将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院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院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本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但应当及时联系申请人,并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及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院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院属各单位(部门)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违反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直属机关纪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

(二)违规公开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规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院属有关单位(部门)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举报。院直属机关纪委积极配合上级机关调查处理。申请人认为院属有关单位(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部门),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宁农科(办)发〔20127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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