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修订)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院属各单位(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1-6886707
传 真:0951-6886712
电子邮箱:nxnlkxy@163.com
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590号
邮政编码:75000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网络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向院邮箱(nxnlkxy@163.com)递交电子版《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宁夏农林科学院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院办公室送交或通过传真提交(传真:0951-6886712)。
(三)当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一)属于“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或途径。属于依申请可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出具书面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如国家秘密类、法律法规禁止类、“三安全一稳定”类、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查询事项等,可以不予公开,并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三)属于“无法提供”的,如本院不掌握的信息、没有现成的信息需要另行制作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四)属于“不予处理”的,如诉求类申请、重复申请、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1年1月21日)起实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宁农科办发〔201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