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林科学院院士工作站及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索引号 | 640000044/2019-00834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7-1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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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责任部门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院士和著名专家在农业科研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院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0〕203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0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农林科学院院士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及专家服务基地(简称“基地”),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宁夏农林科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以宁夏农林科学院所属研究机构为载体,以不断提高全院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由聘请的院士、专家与院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机构共同组成的协作组织。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现代农业以及我院农业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关键性、共性科学技术的研究。
第四条 充分发挥院士、著名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科技优势,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进一步提高我院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院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第五条 依靠院士、著名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平台,推进我院高端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工作。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处按照职能与职责,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工作站(基地)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工作站(基地)的申报、检查与验收工作;负责修订完善《宁夏农林科学院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专家对入站的院士、专家的工作业绩和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并按要求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报告进站院士、专家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牵头协调院相关部门、研究机构或科研课题组等有关各方做好工作站(基地)的建设和协同创新工作。
第七条 机关相关处室按照职能,分别负责为院士工作站建设和入站专家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负责向院士工作站(基地)提供技术创新指南,提出科技成果需求;督促院属单位充分利用进站院士、专家的科技资源和平台,做好我院科研骨干人才的培养;负责协商解决科技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明确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
第八条 院属相关研究所(中心)作为工作站(基地)的载体单位,根据自身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需要,负责推荐入站院士、专家人选,做好新聘院士、专家的联络与接待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本着双方“自愿、互惠与互利”的原则,做好与院士、专家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等其他事项;做好入站院士、专家科技创新工作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自治区相关部门及院里下达工作站(基地)专项经费的安排与使用;充分利用院士、专家团队及科技平台,做好本单位科技人才的培养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成立工作站(基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科研处、成果处、计财处及相关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处。工作站(基地)的负责人原则上由载体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联络人由载体单位安排专人承担。
第十条 工作站(基地)日常工作由各载体单位负责,涉及工作站(基地)的重大问题由工作站(基地)负责人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解决。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职责与分工,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向工作站(基地)领导小组组长汇报本部门(单位)承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工作站(基地)接受自治区人社厅的定期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附 则
本办法由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院士工作站及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宁农科(人)发〔2010〕39号)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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