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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

索引号 640000044/2019-00836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宁夏农林科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工作人员辞聘解聘工作程序,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比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辞聘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申请辞去聘用单位的工作,解除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

    解聘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解除其同工作人员的聘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关系,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辞聘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辞聘,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第四条 辞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拟辞聘人员向所在单位(处室)提出书面辞聘申请,并填写《宁夏农林科学院工作人员辞聘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单位研究。拟辞聘人员所在单位(处室)在接到辞聘申请和《宁夏农林科学院工作人员辞聘申请审批表》后,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以文件形式报送院人事处。人事处提交院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解除合同。经院研究同意辞聘的,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3),辞聘按《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签发时间执行;不同意辞聘的,书面答复拟辞聘人员,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手续。聘用合同解除后,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减人出编手续,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五)档案移交。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与个人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五条  辞聘人员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对培训费的补偿如个人与单位签订合同,有关费用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在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工作满5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辞聘人员应向单位支付培训成本费,培训成本费按培养成本出资(包括工资和所有资助),按每年递减20%收取。

    第六条  辞聘人员离开原单位之前,必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不得带走属于原单位的内部资料、科研成果及公共财物,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解 聘

    第七条 解聘情形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6.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关系,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第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关系: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解聘程序

  (一)单位申请。所在单位研究提出解聘工作人员的书面意见,说明解聘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填写《宁夏农林科学院工作人员解聘审批表》(附件3),报院人事处。

  (二)审查核实。院人事处对提出解聘人员单位所报书面意见及《宁夏农林科学院工作人员解聘审批表》进行审核,并对解聘事由进行调查核实,报院有关会议研究。

    (三)解除合同。同意解聘的,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3),解聘按《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签发时间执行。

  (四)办理手续。聘用合同解除后,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减人出编手续,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五)档案移交。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与个人在3个月内按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条  被解聘人员对解聘处理有异议,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十二条  人员被解聘后,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涉密岗位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宁夏农林科学院职工辞职、辞退、离职管理办法(暂行)》(宁农科发〔200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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