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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专家酬劳发放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000044/2019-00837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宁夏农林科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农林科学院专家酬劳发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和指导作用,依据《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17〕449号)和《人事考试考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7〕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包括专家讲课酬劳和工作事项酬劳。

    第二条  专家讲课酬劳是指院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有关部门领导来院开展的各类学术专题讲座、专题报告(辅导)等发放的酬劳。专家工作事项酬劳是指科研工作开展咨询、论证、评审、评估、验收;基础条件建设项目开展咨询、论证、竣工验收;干部人事工作中开展干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人员招聘(遴选)等工作发放的咨询费、评审费、考务费等酬劳。

    第三条  专家工作事项酬劳发放范围为院科研项目、建设项目、干部人事专家库及自治区有关行业部门专家库的有关人员。院专家库由科研处、成果转化处、人事处、计财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等处室根据相关业务工作内容共同建立。专家库由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本院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区内外不在专家库内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并发放酬劳。

    第四条  专家酬劳发放标准:

    专家讲课酬劳: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酬劳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以上均为税后收入)。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各单位内部举办的培训,一律不得向本单位人员发放讲课费。

    工作事项酬劳:科研、建设项目专家酬劳发放依据项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人事考试考务酬劳依据自治区人事考试考务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工作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专家酬劳发放标准为:8小时以内500元,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50元;单项工作超过3天的,酬劳发放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人员酬劳减半。

    院所柔性引进的院士、专家的酬劳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

    第五条  酬劳发放。专家酬劳由相关处室或项目实施单位发放,并负责有关税金的代扣代缴。专家讲课酬劳从主办部门(单位)培训费中列支。专家工作事项酬劳由相关处室或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列支。专家酬劳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培训(人事考试)通知、人员签到册、专家酬劳发放表等有关原始票据。

    第六条  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及项目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本项目(课题)的专家酬劳;我院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主管处室(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项目专家酬劳;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在职称评审等非人事考试工作中以任何名义领取专家酬劳。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放专家酬劳,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退回已发放的专家酬劳;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院机关纪委、计财处应加强监督,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机关各处室、公益性研究机构。院属科技企业及服务中心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农林科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专家酬劳发放管理办法》(宁农科办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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