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林科学院机关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
索引号 | 640000044/2019-00876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0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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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责任部门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宁农科办发〔2019〕34号
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机关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机关各处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机关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宁夏农林科学院机关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服务科研的水平,根据《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从院属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按10%的比例取得的收益。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统一缴纳到院机关账户统一管理,用于奖励为成果取得、转化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或补充奖励性绩效支出不足。
第四条 为科技成果取得、转化提供服务的人员范围为院机关在编在岗且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工作人员。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依据工作人员上年度考核情况及各处室提供的发放当月之前12个月的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由人事处制定分配方案,经院有关会议研究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院领导、处级领导、一般工作人员1.3 :1.1:1的比例进行分配。工作不满一年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核定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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