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44/2019-00881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0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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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责任部门 |
宁农科办发〔2019〕26号
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业务会议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学术助理、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农林科学院退休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二次院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
学术助理、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规范科研项目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助理是指协助科研团队负责人落实项目研究、资料收集、课题调研、学术交流和日常事务管理及科研团队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财务助理是指按照科研需要帮助科研团队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财务工作,协助科研团队完成票据报销和科研物资采购,协助科研团队完成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的财务人员。
第四条 学术助理原则上应具有与专业技术岗位相符的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学历不低于大专。
第五条 财务助理原则上应具有与财务岗位相符的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科研财务政策规定,熟悉科研经费运行管理,身体健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六条 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为全职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本院科研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作为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使用。
第七条 科研团队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用人计划和用人条件,报请研究所(中心)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委托具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招聘派遣。
第八条 派遣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人选一经确定,研究所(中心)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协议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成果归属、社会保险缴纳等内容。研究所(中心)应当将劳务派遣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按照“谁设岗、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术助理、财务助理劳动报酬从科研团队的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学术助理、财务助理劳动报酬由科研团队确定,但不得高于同层次科研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收入水平。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按同层次科研人员的收入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 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必须严格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院所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研究所(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助理和科研助理必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协议,不得泄露科研秘密、不得损害单位利益和科研团队利益。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是用人主体,负责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的日常管理,研究所(中心)负责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的统筹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所(中心)每年要对科研助理和学术助理履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评先选优和继续使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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