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索引号 640000044/2021-00120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院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594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活动。采购项目中既使用财政资金又使用非财政资金的,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部分,实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院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院计划财务处是全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

(三)协助各采购单位办理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

(四)指导、监督、检查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各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单位政府采购审批流程,明确职责。

(二)根据单位采购需求,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确定采购项目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办理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手续;

(五)开展采购工作,填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采购验收,整理归档采购资料及备案。

第三章采购预算及计划

第七条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单项或批量大于等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的货物、服务及工程6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尽编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

第八条采购单位在当年财政预算下达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已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及单位自筹资金项目,采购系统将自动审核备案并下达采购计划;涉及使用年中项目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及其他资金等政府采购的,填报采购计划时应备注,有资金分配方案的一并上传资金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资金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下达。

第九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内的,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填报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限额备案管理”模块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填报相关采购数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含))的,按规定填报采购计划,在是否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模块选项内选择

第十条除网上超市、小额零星采购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6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应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采购单位系统,完成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采购的项目,须在填报采购计划时上传说明等。

第四章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列入自治区政府当年集中采购目录,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代理采购的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自行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由采购单位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院计划财务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两年遴选56家业绩突出、信誉度高、有责任心并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代理公司为我院提供采购理服务业务,并在院网站进行公布。各采购单位在院遴选的代理机构中自主选择委托代理采购业务。

第十五条公开采购范围的项目,需要改变为自行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院计财处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协议供货;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网上超市直购、网上竞价采购、零星采购、定点采购等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工程项目超过400万元(含)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60万元,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自行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要改变为公开招标以外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如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如果为科研仪器设备,需备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字样报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公示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单一来源审批。

第十九条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结合项目需求特点,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年度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60万元工程项目100万元)以内的,由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实施采购,不再报院和财政厅审核。

1万元(含1万元)以下同一种货物(同型号设备)、5万元以下服务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可直接购买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依据项目任务书购买急需的设备、实验材料、耗材、有保质期的疫苗、试剂等,经单位认定后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第二十二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需由采购单位或委托代理公司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并将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结束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限额备案管理”模块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上传备案资料;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的,填报采购计划时,在“是否是进口产品”选项内选择“是”,并上传相关资料。备案资料只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农科院)意见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及专家签到表。同一预算年度内已经备案过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再次备案时无需进行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限额采购标准的部分项目(具体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时按当年规定执行),采购单位必须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进行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

第二十四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下的车辆采购,执行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20万元以下家具用具、印刷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下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项目,实行零星采购方式(如有变动,以当年规定标准为准),同时向院计划财务处报零星采购备案表。

符合定点采购的项目(如定点会议等),按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条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网上竞价和网上超市直购2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要明确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上报财政厅审核批准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二十八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时,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条采购单位必须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数量、型号、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由单位资产、财务、项目组、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科研物资采购项目,要制定科研物资出入库及台账管理制度,并做好档案留存工作。

第三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文件、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二条对零星采购及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限额备案管理”模块下的“自行采购”项目上传备案资料。在“限额备案管理”模块录入零星采购及自行采购数据时,零星采购必须上传《零星采购备案表》(见附件)(必须盖院计财处章),签订合同的必须上传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可以上传发票;自行采购签订合同的必须上传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可以上传发票。

第七章采购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厅授权支付或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

第三十四条上年度采购项目结转采购资金,属于直接支付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其他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第三十五条在资金支付时,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发票(第一次支付预付款时可提供收据)等相关手续。工程维修项目,在支付(质保金除外)最后一次资金时,必需提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单(报告)和财务审计决算报告。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名称或账户变更时,供应商必须出具变更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变更文书并加盖公章。由采购单位、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开户银行三方确认后,方可继续支付。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在同一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八条采购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宁农科办发〔2019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不同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序号

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2

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采购单位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单位拖延导致,导致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竞争性磋商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

单一来源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6

询价

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7

协议供货

(1)已经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并签订供货协议的产品类型及品目;

(2)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8

网上超市、网上竞价、零星采购、定点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网上平台或指定地点进行采购。

附件2

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

采购时间: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编制人数


联系人及电话


编号

采购项目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供应商











































合计金额(元):

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预算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报院计划财务处留存一份。



文件解释: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