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农林科学院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000044/2021-00125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院办公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门户网站

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的通知》(宁政公开办法〔2020〕1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宁夏农林科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严格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信息分类

第一条  转载信息:根据要求或按照规定需要转载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家相关部委的文件、信息;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和自治区相关厅局的文件、信息。

第二条  本院制发信息:以宁夏农林科学院或院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宁夏农林科学院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以及各类政务公开政策文件确定的需要发布的政务信息;  宁夏农林科学院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简历、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专题专栏、建议提案办理、调查征集等。

第三条  非本院信息: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或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在院门户网站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 采编本院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的各类政务信息;院领导信箱来信来访办理答复情况选登信息等。

第二章  采集筛选

第四条  政务信息按照信息的内容、性质分级分类予以处理,选择适当的发布途径、公开方式和时间节点等,准确把握政务信息的基调、立场、倾向、角度、内容、文字,突出重点、放大亮点,谨慎掌握敏感信息的尺寸和口径,确保所发信息政治正确、内容合规。

第五条  转载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院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归档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包括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文件(包括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的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确需公开发布上述文件的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包括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应当从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国政府网)或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授权发布的中央新闻单位转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文件(包括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网或宁夏日报、宁夏新闻网等授权发布的自治区主要新闻单位转载。

第六条  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信息应当从该文件、信息的制发机关、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发布的新闻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或媒体转载。转载页面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七条  采集并筛选拟发布的政务信息,要列出发布清单,填写《宁夏农林科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查表》,按流程进行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八条  单位(部门)审核与报送(一审):由各单位(处室)确定1名信息员,对所报信息进行初核,并报经本单位(处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统一报送至电子邮箱:nxnlkxy@163.com(其他途径报送的信息一律不予接收)。上报信息须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审签人姓名;信息格式应为WORD格式的电子版,内容与签发稿一致(信息与一审签字后的《宁夏农林科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查表》扫描件一同报送,原件由本单位自行留档备查);信息内容要主题鲜明、文字精炼,字数原则上不超过500字,报送图片为高清格式且文图相符。

第九条  信息接收与再审(二审)由院网络中心(经信所)指定专人对各单位(处室)上报信息进行格式与上报要素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院办公室复审,不符合要求和程序的一律退回。

第十条  院办公室复核(三审)。一般信息由办公室分管信息宣传的负责人审签。涉及院内重要事项及科研、人事、财务、保密等的重要业务信息须经相关处室负责人会审后,由院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事项信息须经分管院领导或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四章  审核重点

第十一条  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敏感信息不上网、隐私信息要遮掩”的原则,重点开展政治因素和立场倾向审查、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

第十二条  信息审核要紧扣信息内容的政治立场是否正确、是否涉敏感词汇、是否涉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别字、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统计数据是否精准,发布时机是否恰当,是否有利于院所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等。

第十三条  要严防发生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相一致、信息发布失信、侵犯个人隐私、影响社会(院所)稳定等问题,坚决避免因发布不当引发误解误读甚至争议炒作,确保发布信息准确、权威、真实、及时,切实维护党和政府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五章  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经审核确定后的信息文稿,由办公室专人交经信所网络中心专人负责在院门户网站发布。其他途径来源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信息发布后,要坚持24小时读网制度,加强值班审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密切关注重要信息政务舆情反映,加大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力度,抓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  归档移交

第十五条  由院网管中心(经信所)安排专人做好信息发布的登记、备案、备查等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政务信息发布登记簿》和已发布信息的电子文本移交院办公室归档。

第七章  考核监测

第十六条  由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院门户网站进行一次自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信息发布规定造成泄密或因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引发不良政务舆情的,依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处室)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有关院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表述和要求不一致时,统一执行本办法。


     宁夏农林科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流程


宁夏农林科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查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信 息 名 称

信息来源

保密核查

公开属性标识

一审意见

二审

意见

三审意见

备注

保密复合意见

公开属性复合意见

本机关

制发信息

转载信息

(注明转载来源)

非本机关信息

主动

公开

依申请

公开

不予

公开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承办人签字:                  一审签字:                   二审签字:                      三审签字:

注:1.本表由信息报送单位(即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填写和保存;2. 院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前均必须填写本表;3.请在所选对应栏目内打“√”。


宁夏农林科学院门户网站    年度信息发布登记表

序号

信   息 名 称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信息

来源

公开

属性

保密

复合

意见

一审

人员

姓名

二审

人员

姓名

三审

人员

姓名

备注

























































































注:1.本表由经信所安排的院门户网站管理专门人员负责填写;2.此表于每年12月31日前与已发布信息的电子文本一并移交院办公室归档。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