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试 行)
索引号 | 640000044/2023-00039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0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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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责任部门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宁农科办发〔2018〕51号
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十九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研究质量,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是指列入中央、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专项、横向合作研究项目及其他项目等(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管理处室组织完成。每年年底前由院相关处室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小组,小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3名左右,院本学科领域专家3名左右,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12月中旬填写《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年度绩效评价表》,并提交项目总结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不足及推进计划等。
第五条 绩效评价专家根据相关材料和汇报内容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在《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年度绩效评价表》中进行打分并签名。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80分以上,含80分)、基本合格(60-8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具体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作为绩效发放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成果转化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序号 | 评价指标 | 分值 | 评价要点 | 得分 |
1 |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 | 30 | 提前或按期完成计划任务(24-30分,含24分) | |
与计划进度基本吻合(18-24分,含18分) | ||||
与计划进度有一定差距(0-18分) | ||||
2 | 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 35 | 全部完成,已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28-35分,含28分) | |
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2/3及以上(21-28分,含21分) | ||||
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不足2/3(0-21分) | ||||
3 | 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 20 | 按预算进度执行,支出科目无调整(16-20分,含20分) | |
基本按预算进度执行,支出调整比例低于10%(12-16分,含12分) | ||||
支付进度低于平均进度的10%,支出调整比例高于10%(0-12分) | ||||
4 |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 15 | 资料齐全,能充分反映项目产出的所有内容,数据翔实、归档整齐有序;组织管理高效(12-15分,含12分) | |
提供的资料能反映大部分的项目产出的内容,数据、归档有序但分类标示不清;组织管理比较完善(9-12分,含9分) | ||||
提供的资料能反映很少一部分或完全不反映项目产出的内容,资料缺乏、数据不全、材料没有归档、零乱无序;组织管理差(0-9分) | ||||
得 分 | ||||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课题相关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及其他相关验收材料等;2.未经批准,调整项目目标任务、经费预算及课题主要人员的;3.存在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4.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章,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以及院有关制度等影响单位声誉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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