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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000044/2023-00042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宁夏农林科学院

宁农科办发〔2019〕26号

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业务会议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学术助理、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农林科学院退休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二次院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是指列入中央、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自治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合作研究项目及其他相关专项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院、所(中心、企业)两级管理。
       (一)院项目管理部门(科研处、成果转化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处)的主要职责:
       1.跟踪关注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发展动态和立项信息,组织指导研究所(中心、企业)开展科研项目申报工作;
       2.协调院内外科技资源,监督指导科研项目目标任务落实;
       3.督导各研究所(中心、企业)严格执行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成果评价)和科研绩效评估等工作;
       4.负责自治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结题验收以及跨学科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研究所(中心、企业)的主要职责:
       1.关注本学科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和立项信息,组建研发团队,组织申报项目;
       2.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场所、仪器设备等条件;
       3.审查项目年度设计和经费预算,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
       4.严格审查、及时上报项目进展的相关材料;
       5.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监理、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院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各类项目申报信息,各研究所(中心、企业)组织科研人员撰写项目建议书,经所在单位学委会论证通过后,上报相关科技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对多学科联合申报的重大科研项目,由院项目管理部门协调成立项目申报小组,明确牵头单位、牵头人,指导完成项目建议书的撰写,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推荐申报。
       第六条  院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顶层设计,定期发布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分批组织评审。申报单位已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再重复提供,相关资料发生变更后及时修改完善。
       第七条  院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审核评议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和绩效目标的合理性,根据专家评议结果,提出入选项目,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公示后提交院相关会议审定,确定立项项目。
       第八条  各研究所(中心、企业)应建立项目档案,保存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等科技资料,并及时录入院科研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研究所(中心、企业)保障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团队的稳定,组织审核报送项目任务书、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及各类总结。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应按规范及时撰写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因项目主持人退休、出国、离岗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项目任务,各研究所(中心、企业)应及时向院提出更换主持人或停止执行的申请,经院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持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主持人应按要求做好资料的归档及结题验收材料的准备,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研究所(中心、企业)和院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院项目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宁夏农林科学院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组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的数量,改进检查方式。
       第十七条  院项目管理部门对重大科研项目采取“随机选择专家、随机选择项目、公开检查结果”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依据任务书中设定的关键节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估,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对承担单位和主持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建议。
       第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道德规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题验收的项目主持人,列入院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获取的科技项目和各类荣誉称号,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9日印发的《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项目办法》(宁农科办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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