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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3-00234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宁夏农林科学院

  

  

宁农科办发〔2022〕37号

  

  

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2次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院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我院职工执行各类工作任务或利用院、所(中心)公共科技资源形成的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以及软科学类成果。

第三条  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的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形成与任务来源和成果使用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方式。

第四条  院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分别负责各自业务领域项目的成果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院执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和成果登记前,项目分管处室围绕其新颖性、先进性、转化应用前景及与项目相关性等进行前评估。

第六条  各所学委会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评价的前期审核工作,项目组对审核材料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学委会负有监管责任。被评价方应当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档,必要时,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实施分类评价,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以“小同行”评议为主,推行代表作评价,突出科学价值评价,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学说等方面的独创性。

应用研究类科技成果以用户评价和社会化评价为主,突出技术价值评价,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突出在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产业、创造新动能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方面的成效。

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科技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突出经济价值评价,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软科学类科技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突出社会价值评价,重点评价对科学决策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将成果采纳应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依据。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以破除“唯论文”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科技成果评价唯一的量化指标,全面转变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重视科技成果研发团队专业背景和技术储备评价,不把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参考依据。科学评价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生中的贡献,排名真实反映个人在项目执行中的实际贡献,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

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由成果完成人(单位)准备成果登记相关材料,院科研处进行初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成果登记。

第十条  院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专项形成的科技成果,通过结题验收后,由院项目管理部门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推荐自治区成果登记机构进行成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科学技术评价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院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对申诉或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后,应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被评价方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评价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保证不被侵权、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成果完成单位内公示、公开。

第十四条  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应积极组织申报成果转化、技术交易补助项目的支持,加快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十五条  加强科技项目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在项目验收结束2年内,院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对科技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支持依据;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提升科技成果产出质量。

第十六条  加大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职称评聘、人才推荐等中的应用,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十七条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成果转化积极性,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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