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公寓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44/2023-00048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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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责任部门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公寓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第3次院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农林科学院公寓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宁夏农林科学院公寓房屋管理,公开、公正分配使用公寓,明确公寓使用和管理责任,维护公寓正常秩序,提高公寓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寓房屋是本院为无本市住房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外聘专家等在本院工作期间提供的临时性休息场所,房屋所有权归农科院,职工个人无权处置。
第二条 公寓房屋原则上一套房屋安排两人居住,共同使用、共同维护。
第三条 公寓房屋入住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报院人事处审核,经院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申请入住人员经院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需与院服务中心签订《宁夏农林科学院公寓入住协议》,明确责任。
第五条 院服务中心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公寓内部基本生活设施由农科院统一配置和登记。
第六条 入住人员要爱护公寓内的各类公用设施设备,保障设施设备完好,对人为故意损坏的公用设施设备,将责令其赔偿。
第七条 入住人员需承担水(含垃圾处理费)、电、气、暖、网络、电视、停车和物业等日常费用,以及使用期间电器、上下水、门窗、锁具、灯具、洁具等设施的维修;公共设施如暖气片、电路损坏等由服务中心负责维修。
第八条 入住人员要爱护公寓,保持公寓内卫生清洁,遵守社区物业管理,不乱扔垃圾,不乱堆杂物。
第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违禁物品,严禁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天然气等易造成安全事故的设备,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入住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人身意外伤害防范措施,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及纠纷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聚众饮酒,严禁“黄、赌、毒”行为,如有违反,将责令退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住人员需搞好团结,相互帮助,不得留宿他人,影响合住人员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 入住人员每两年签订一次协议。入住期间如购买本市房屋、离职或被解聘,则必须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无条件退宿。
第十三条 入住人员若私自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转宿,将责令退宿,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院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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