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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44/2023-00049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宁夏农林科学院

宁农科办发〔2022〕61号

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辅助人员

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辅人员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退休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科研辅助人员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辅助人员,是指由院财政科研辅助人员专项经费支付劳动薪酬、按照院机关和院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需求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我院从事科研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含各单位和各项目课题自行雇用或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使用的科研辅助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负责科研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对科研辅助人员的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人事处根据全院用人工作实际及岗位需求,提出招聘计划,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协调组织实施,并负责科辅人员的统筹调配安排、薪酬待遇确定、劳动纪律规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务派遣公司按人事处提供的科研辅助人员需求计划及时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招聘报名,与人事处共同组织科研辅助人员面试、考察、岗位适应性评价等录用工作。
    第六条  科研辅助人员招录的基本条件
    1.综合素质较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意识。
    2.有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3.原则上应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急需紧缺岗位人员和硕士研究生可放宽到40周岁左右。
    第七条  科研辅助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经录用后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期限、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以及合作终止或解除等内容。
    第八条  科研辅助人员薪酬由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每月上报考勤情况,人事处按月将薪酬拨付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
    第九条  科研辅助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月从其工资中扣缴。
    第十条  符合自治区及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科研辅助人员可以申请职称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薪酬酌情增加。
    第十一条  科研辅助人员应自觉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遵守院所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出差或参与项目(课题)任务出差(下点)的,享受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正常的差旅补助。
    第十二条  对科研辅助人员实行业绩考核。用人单位每年对科研辅助人员的能力、业绩、出勤、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绩效奖励。用人单位可从科研辅助人员项目经费或管理费及其他收入对科研辅助人员进行绩效奖励,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视岗位职责、履职表现差异化确定,绩效奖励可与用人单位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持平。
    第十四条  要作为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福利参照本单位职工发放。
第十五条  科研辅助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核确认后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出终止劳务派遣建议意见,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1.不能履行劳务派遣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2.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3.因患病等原因,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

4.不服从单位管理或工作中严重渎职、发生纠纷、或造成其他安全事故;
    5.年终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  终止或解聘的程序
    科研辅助人员主动辞职的,应提前15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和人事处批准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终止劳务派遣手续,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院属单位经劳务公司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宁农科办发〔2020〕10号)同时作废。


宁夏农林科学院退休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退休人员专业技术优势,提高科技创新质量,规范退休人员聘用管理,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退休人员是指院机关和院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科研团队为保证项目实施聘用的直接参与科研工作的退休科技人员。

第三条退休人员聘用须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具备胜任聘用岗位的专业技能和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聘用程序

1.根据项目任务需要,科研团队提出聘用申请,用人单位研究审核后报请院党组会议审定。

    2.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用人单位与科研团队、退休人员三方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协议书须明确聘用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劳务报酬等内容。

    第五条  聘用管理

    1.科研团队负责聘用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科研团队聘用退休人员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2.退休人员的聘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执行期。

    3.聘用的退休人员要严格遵守院所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聘用待遇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科研团队依据有关规定确定退休人员聘用待遇并从相关科研经费中列支。聘用待遇原则上不高于本人在职收入(含工资、基础绩效奖及年度考核奖)与退休后实际领取的养老金的差额。成果转化收益(含技术服务费)、竞争性项目科研绩效等由所在团队依据贡献度确定。

    2.聘用退休人员参与项目实施的差旅费可按在职同职级科研人员的报销标准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3.用人单位应为聘用退休人员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宁夏农林科学院退休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宁农科办发〔2019〕26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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