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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640000044/2023-00061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使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按照有关要求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办公室、计财处以及招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招收单位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所在的依托单位。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站的运行情况。

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制度的执行以及落实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制定工作站年度招收计划和规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组织遴选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宣传工作;协助人事部门确定进站博士的工资额度、福利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组织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资格和期满出站的学术水平,办理进站和出站手续;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和科研条件及办公、住房等的协调落实;负责对上级单位、挂靠流动站和其他单位的联系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博士后进站人选资格条件,提出是否同意招收入站的意见;遴选博士后合作导师,协助博士后选定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定期检查和了解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参与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审核;负责对博士后人员学术道德、行为的教育和监管;审查博士后提出的提前出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的申请,并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的人员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作出全面评价,作出是否同意出站的意见;参与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专家委员会是工作站的咨询和学术评议机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设主任1名,成员一般为5-7人。


第三章  合作导师的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 工作站可聘任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是外聘专家,也可是本院专家。博士后合作导师应是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师德师风高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所属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有突出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社会影响,主持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博士后的研究工作;一般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提升博士后思想政治素质,指导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为博士后开展科研提供有利条件和相应的科研经费支持,培养博士后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是指导培养博士后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进站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格:凡获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有志于为农业科技事业做出贡献者,均可申请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特殊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定向委培博士毕业生、在职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工作,须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到本站专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入站,应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1.《宁夏农林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申报表》,附近期1寸照片4张;

2.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材料;

4.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的博士,还必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脱产做博士后的书面意见,以及注明出站后分配去向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身份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可在进站时由办公室组织体检);

6.《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批表》《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和3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7.工作站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审批程序:办公室对拟进站博士后人选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由专家委员会确定拟招收博士后人选,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拟进站博士经批准进站后,院与进站博士签订《工作协议》《劳动合同》,明确工作站应提供的条件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要求,以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出站、学术与科研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工资福利、生活保障等管理由人事处负责;招收单位负责博士后的政治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需在本人规定出站时间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工作站研究同意,报全国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年。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十三条 进站博士入站工作两个月内,应在合作导师及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明确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并作开题报告。如无特殊情况3个月以内不能开题的,由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按拟退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每一年考核一次,一年之内应完成中期报告;出站之前,应完成结题报告,提交最终科研成果。上述报告和成果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凭人事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在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人及亲属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为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由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科研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1.资助科研经费每人每年10万元,经费由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院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和合作导师科研经费共同承担;

2.根据进站博士现有职称情况至少享受副高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险,经费由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院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和合作导师科研经费共同承担; 

3.提供博士后在站期间公有住房一套;

4.协助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资助。

5.其他具体事宜,以进站前双方签订一对一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在站期间,招收单位可根据进站博士的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根据本人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受理并协助其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引进全日制博士可申请认定自治区高层次E类标准人才。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发表的专业论文等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院所有,应将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和以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名义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1.被SCI收录论文1篇,影响因子4.0以上或至少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1项;

2.被SCI收录论文若干篇,累积影响因子8.0以上;

3.申请国家自然基金项目1项以上;

4.取得省部级登记成果1项以上。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而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的,由合作导师提出,经专家委员会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终止其博士后工作,同时停止支付各项经费和有关福利待遇:

1.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因病连续请假三月以上,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逾期不归的;

6.其他情况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工作经费由招收单位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经费使用须在博士后经费开支范围内,由经费使用人、合作导师签字,招收单位财务审核,相关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3.经费使用情况由招收单位监督管理。经费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报销事项及票据的真实性直接负责;招收单位对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票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于研究工作卓有成效的博士后,本着绩效挂钩的原则,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应在出站前1个月向办公室提出出站申请,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出站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根据考评结果,提出是否可以出站的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申请出站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及评审书》,一式六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一式六份;

3.《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三份。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应认真履行与其签订的《工作协议》《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理清一切工作及公共财务关系,及时、完整地交接所提供的住房及所有设施设备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释:《宁夏农林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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