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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评审办法(试行)

索引号 640000044/2023-00063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科研产出质量,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研究、分析、总结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撰写更多高质量学术论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三条 申报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评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形式发表)中的论文,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是我院在编在岗科技工作者。

(二)如作者是在国外或省外取得研究成果的,其成果应以我院人员身份发表,且宁夏农林科学院或所属单位应为第一单位(学历提升阶段允许以第二单位参评,须提供入学证明)。作为共同第一作者参评时,宁夏农林科学院或所属单位应为第一单位(学历提升阶段允许以相应顺序单位参评,须提供入学证明)。

(三)参评论文必须是评审规定时间内发表的论文。

(四)同一参评者每次最多申报两篇论文。


第三章  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条 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评审由院科研处组织实施,院属各单位参评论文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初评后推荐上报,院机关参评论文由科研处组织初评后推荐。

第五条 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评审专家由区内外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

第六条 论文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专家应客观、公正评审,遵守评审规定。

第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如与参评论文作者存在亲属、师生及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如评审过程中或评审结束后,发现属于回避对象而未回避情况的,将取消参评论文的资格。


第四章  申报、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

(一)参评论文应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数人合作的论文须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提出,署名及顺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

(二)参评者填写《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登记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论文所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各两份,论文原文复印件一份。

(三)申报论文实行备案制。参加评审的论文由所在单位初评后向科研处上报《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备案一览表》一份,并附电子版。

(四)凡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的外文论文申报参评时,应附中文摘要。

第九条 初评

由院属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学委会及有关专家评审后,推荐优秀论文报院科研处参加全院论文终评,院机关参评论文由科研处组织初评。

第十条 终评

由科研处从初评推荐论文中审核后择优推荐给专家组进行终评。专家组从区内外专家中抽取5-7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终评结果提交院党组会研究。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论文,院科研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设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获奖论文数量不高于我院全年发表论文总量的5%、参评论文总量的20%,且终评得分不低于85分;获奖外文论文不超过30%;获奖论文中一、二、三等奖一般为1个、2个、4个,优秀奖若干个。

第十三条 获得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颁发“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证书”。根据《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宁农科党发〔2022〕68 号)规定,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奖金从院长奖励基金支出。

第十四条 获奖论文的基本条件: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所突破,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在单项技术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三)在本学科研究领域中有所突破,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作用;

(四)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

(五)经实践证明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已获得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奖励的个人,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被撤销奖励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自撤销奖励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优秀论文评奖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宁夏农林科学院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智库”形成的调研报告等评审奖励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宁夏农林科学院优秀论文评审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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