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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行政工作规则

索引号 640000044/2023-00065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宁夏农林科学院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指引农业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的“纲”和“魂”,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认真执行院党组工作安排,统筹发展和安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四个面向”,紧盯世界农业科技前沿,全面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产业振兴战略、生态优先战略,以加快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为牵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着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着力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着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建设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着力扩大东西部科技交流合作,努力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院行政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责权一致的原则行使职权,努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公正履职、智能高效、廉洁诚信、顾全大局、服务职工的行政班子。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四条  院行政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机关处室处长(主任)。

第五条  院行政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规矩和纪律,为民务实,勤勉廉洁。院行政组成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使职权,转变工作作风,创新行政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  院行政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主持院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七条  副院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院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院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院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院长协商决定。

第八条  院长离宁期间,受院长委托,按任职排序确定一名副院长主持行政工作。

第九条  院机关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和院“三定方案”,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做到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以及院党组、行政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十条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制定全院科技创新、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围绕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综合性、全局性、关键性科技问题组织技术攻关,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重大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为促进全区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开展农业相关软科学课题研究,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破解“三农”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智力和先进技术,开拓技术市场,开展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为全区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等单位提供立项检索、成果查新、图书资料、科技培训、科普宣传等服务。

第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院行政职能,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职责明确的管理体系,提高院所治理效能,构建一流科研环境。加强“数字农科”建设,提升数字化服务效能。


第四章  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院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目标要求,把院行政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院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信息,推进政务数据依法共享,提高行政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单位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党委宣传、网信部门的要求,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宁夏农林科学院行政有关会议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科学性、可行性。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干部职工和科研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院行政及院属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院党组报告。

第十八条  院行政及各处室要加强同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重视舆论反映、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要畅通信访渠道,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院领导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及时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宁夏农林科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院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要畅通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建议的渠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六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三条  院机关处室、院属单位提请院行政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事前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确有需要的,还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处室(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议定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临机处置突发情况来不及请示的,以及外出请假报备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院行政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院党组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院行政会议包括院务会议和专题会议。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院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院长协调处理后,向院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机关处室处长(主任)组成,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并邀请院党组副书记、驻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根据会议需要,院属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院长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务会议必须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传达学习贯彻自治区政府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研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提请院党组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院党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措施;

(四)研究审定院行政规章制度;

(五)研究讨论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工作安排;

(六)研究科研及条件建设等重要项目工作;

(七)研究讨论各处室、各单位行政业务中的重要工作;

(八)研究讨论全院财务预、决算;

(九)研究讨论重大资产处置、引资及对外投资、经济合作等有关事项;

(十)撤销院属单位行政业务工作中的不当决定;

(十一)研究决定需要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由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大额资金是指3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3万元至30万元资金使用由院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院行政专题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院领导、院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行政专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研究决定不在院务会议事范围内的行政日常工作、专项事宜。主要任务是:

(一)专题研究拟提请院党组会议或院务会议审定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院行政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

(三)研究处理属于院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四)研究、协调处理院行政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院务会议议题由机关处室、院属单位提出后,院办公室汇总并拟出安排意见(时间、地点、议程、参会人员等),报院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 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行政专题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指导有关职能处室和单位拟订预案,比较重要的议题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处室和单位的议题,由牵头处室或单位协调沟通后,提出处理意见,将形成的书面材料送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列入议题。未经协调的议题,不予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十条  院务会议和行政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 由院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院务会议和行政专题会议纪要, 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精简会议有关要求, 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三条  院属单位报送院行政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院有关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密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院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坚决制止文件倒流、变相突破、多头报文等情况。

院属单位报送院行政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三十四条  院属单位报送院行政审批的公文,由院办公室按照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和院行政领导分工呈批,分管副院长可根据需要转其他副院长核批,重大事项报院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以院行政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签发。

以宁夏农林科学院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承办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草拟文本,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和法律顾问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程序由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核、报院党组会议审定后签署。

第三十六条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把好发文关,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严格控制发文篇幅。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九章  执行落实


第三十七条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院行政的日常工作,属于副院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院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院长牵头负责,相关副院长配合;涉及多个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部门(单位)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三十九条  院行政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及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院行政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院行政决定,院机关处室、院属单位所有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院行政决定。未经院行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院行政决定。

第四十一条  负责院行政决定事项落实的机关处室和院属单位,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院行政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院行政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由院办公室负责,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院行政报告,并视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二条  分管副院长和办公室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院行政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院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院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院行政应加强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院行政决策的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

第四十四条  院行政决定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应急值守联动机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院所治理水平,防范化解灾害事故风险,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  院机关处室、院属单位是向院行政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值班值守责任,严格按照节假日、中央和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领导值班带班分类要求,认真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加强值班管理和督促检查,强化信息报告时效性和主动性,对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纪律作风


第四十七条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发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激发“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坚持“严细深实勤俭廉+快”和“六个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秉持“眼里有活、用心做事,身入基层、心到百姓,勇于担当、真心负责,群众信任、放心托付”的实干担当作风,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高标准、高水平、高效能做好农林科研工作。

第四十八条  院行政组成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锲而不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八条禁令”、区直机关“十项严禁”。密切联系群众,多开展一竿子插到底的随机调研、暗访督查,带头改进会风文风,落实会议、文件、检查、报表等“十减行动”,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确保会议文件质效。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持续深化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九条  院行政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院行政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院行政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院行政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院机关处室、院属单位发布涉及院行政重要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院行政请示。

第五十条  院行政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科研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院行政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院长出差和休假,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需提前3天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报备; 副院长出差和休假需按程序向院党组书记、院长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宁,并报院人事处备案。院机关处室、院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分管副院长、院长、党组书记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宁,并报院人事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院行政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廉政建设,各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从严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五十三条  院行政及机关处室、院属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院机关处室、院属单位。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此规则与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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