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农林科学院院务会议工作规则

索引号 640000044/2023-00066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宁夏农林科学院院务会议议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宁夏农林科学院院务会议(以下简称“院务会议”)行政工作能力,根据《宁夏农林科学院行政工作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院务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确保议事决策的科学性。

(二)依法议事原则。坚决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会议决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三)决策公开原则。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除按规定须保密的事项外,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院务会议决策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四)质量效率原则。坚持议事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优化议事决策流程,完善议事工作规则,明确责任时限,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五)院长负责原则。院长主持院行政全面工作,院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机关处室处长(主任)组成,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并邀请院党组副书记、驻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根据会议需要,院属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院长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务会议必须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涉及科技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研究等议题,邀请相关科技人员列席,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还应邀请院法律顾问列席,增强议事决策科学性、可行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  院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负责相关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院务会议议事决策事项有: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提请院党组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院党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措施;

(四)研究审定院行政规章制度;

(五)研究讨论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工作安排;

(六)研究科研及条件建设等重要项目工作;

(七)研究讨论各处室、各单位行政业务中的重要工作;

(八)研究讨论全院财务预、决算;

(九)研究讨论重大资产处置、引资及对外投资、经济合作等有关事项;

(十)撤销院属单位行政业务工作中的不当决定;

(十一)研究决定需要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由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大额资金是指3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3万元至30万元资金使用由院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属于院属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职责范围内或者在职责范围内并经相关处室、单位协商可以解决的。

(二)依据分工可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分工范围内院长、副院长直接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会前协调等行政决策程序的。

(四)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分歧较大的。

(五)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院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交和确定


第九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处室(单位)应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主动协调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成熟的意见建议等会议文件。其中,涉及多个处室(单位)工作安排的议题,应由提交处室(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进行调研,征求意见,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涉及全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项目安排等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议题,应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涉及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关系科技工作者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征求科技工作者的意见;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交由院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提交院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议题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提交议题须报请分管副院长同意,并与相关处室、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一致的,报请院长审定。确有必要的,应提交党组会决策。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机关处室、院属单位提出后,院办公室汇总并拟出安排意见(时间、地点、议程、参会人员等),报院长确定。

第十二条  院务会议议题坚持成熟一个确定一个,非紧急事项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议题材料不全、程序不完备,退回提交处室(单位)完善后重新提交,提高会议议事决策效率。

第十三条  分管副院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上级有紧急时限要求的工作外,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如议题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而分管副院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出席的,可采取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如不能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要书面提出意见。重大紧急工作,经院长同意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院办公室负责按照院长审定的会议安排意见印发会议通知,并告知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等,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第十五条  议题提交处室(单位)要按照院办公室相关要求,认真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等;议题有关附件,包括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说明、法律顾问意见等。

第十六条  会议材料由议题提交处室(单位)审核,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文字关、格式关,并按程序提交分管副院长审核。报经院长、分管副院长审定同意的文稿材料,提交处室(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七条  院务会议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院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院领导请假。列席处室、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十八条  原则上由提交议题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参加会议的分管负责人汇报。汇报材料应依据明确、内容清楚、语言精练、表述准确,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十九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议结束时退还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院长负责制的原则,院长或其委托的院领导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院领导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与协调的;

(三)其它不宜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院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四条  应由党组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立项、大额资金使用等,院务会议审议后报院党组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五条  院会议纪要由院办公室负责整理,经相关处室核稿、各院领导会签后,由院长签发。会议纪要是各处室、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  院领导同志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院长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院领导请假。

机关处室和院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院长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院领导请假,同意后委派本处室、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重大原则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不得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会议讨论发言必须紧扣会议议题,严控篇幅时长,发表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语言要简练、条理要清晰、论点要明确、措施要具体,不得长篇大论、泛泛而谈。

会议研究讨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全面阐述。已经院务会议议定事项,院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再到其他会议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并认真做好其他人员的解释引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倡导“严细深实勤俭廉+快”的工作作风,落实减少会议、减少文件、减少陪会等“十减”行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带头改进会风文风,会议期间不得接打电话或擅自离开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全面落实保密管理措施,涉密会议和涉密议题要做好会议材料分发登记,与会人员严禁将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和带有无线发射功能的设备带入会场,严禁对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传播或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会议材料分发、会议记录、会议组织和会场保障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提前候会,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第八章  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院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决定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班子成员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长或会议召集人汇报,必要时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将会议决定事项执行到位,不得擅自改变,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会议决定事项办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三十二条  院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资料归档、备查,并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催办、督办,定期汇总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院长或授权主持会议的主持人相关责任:

(一)决策不符合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规定以及院党组意见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实施决策的;

(三)因会议决定失误或错误而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

(四)会议主持人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分管副院长、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提请院务会议研究决定而未提请的;

(二)议题提请人未向院务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的;

(三)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院务会议决定的;

(四)未严格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会议决定的;

(五)未严格执行会议纪律,擅自泄露涉密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此规则与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