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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重点工作落实事项事前提示事中警示事后通报督查办法(试行)

索引号 640000044/2023-00067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院党组和行政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贯彻落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事前提示事中警示事后通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督查工作是院办公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是院办公室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是院党组、行政同科技人员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院督查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围绕全院中心工作,推动院党组、行政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第二章  督查任务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在我院落实。主要督查任务:

(一)任务落实类

1.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涉及我院相关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2.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涉及我院事项落实情况。

3.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4.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我院办理工作落实情况。

5.院党组、行政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6.院党组会议、院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7.院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8.交由院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落实情况。

9.群众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10.其他重要工作。

(二)考核问效类

11.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与我院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下达指标任务)落实情况。

12.上级部门(单位)在考核评估评价中涉及我院相关事项落实情况。

13.对接国家部委或自治区有关厅局政策项目资金等事项落实情况。

(三)问题整改类

14.中央和自治区巡视反馈相关问题整改情况。

15.上级组织督查反馈意见或转交问题线索核查整改情况。

16.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17.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18.自治区安委会反馈安全生产问题整改情况。

19.自治区审计厅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20.各类媒体反映涉及我院的问题整改情况。

21.院内巡察和内审反馈相关的整改情况。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及院党组、行政要求机关处室、院属单位落实的事项。

(五)院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方式


第五条  为确保督查实效,采取事前提示事中警示事后通报的方式。

第六条  事前提示。

(一)立项交办。由院办公室负责,对“适用范围”内目标任务已明确的工作事项,按照“重大任务指标化、重点工作项目化、具体工作责任化、时限要求节点化”原则,第一时间建立工作清单台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时限要求,交办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提示抓好落实。

(二)动态管理。由院办公室牵头,组织机关处室、院属单位,对“适用范围”内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与我院签订目标责任书(下达指标任务)、上级部门(单位)考核评估评价等动态调整事项,及时跟踪、补充更新,纳入工作清单台账,交办各部门(单位)提示抓好落实。

(三)临近提示。由院办公室负责,对照工作清单台账确定的工作事项完成时限要求,提前1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示责任处室、单位加快落实进度,确保按期交账。

第七条 事中警示。

(一)超期警示。由院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事项时限要求,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原则,时时跟踪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迟于时序进度、落实不力的工作事项,及时警示提醒,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二)跟踪督办。对被警示的责任单位跟踪督办,针对警示的工作事项,要求责任单位倒排时间节点,强化整改措施,提升工作效率,确保迎头赶上。 

(三)及时研判。各责任处室(单位)对照工作清单台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开展自查,对确受各种因素影响,有可能不能按期完成或有被上级部门(单位)通报风险的工作事项,及时向院党组、行政报告原因和后续工作计划。

(四)工作警示。由院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中存在的不执行党组、行政工作规则、会议规则等问题;工作沟通协调中信息不畅、电话不接(复)等影响运转效率的问题,予以警示提醒。

(五)纪律警示。由院办公室负责,对未严格落实请示、报告、请假等制度执行问题,工作中存在的“庸懒散等推拖粗浅虚慢”等问题,予以警示提醒。

第八条 事后通报。

(一)据实销号。各责任处室(单位)在时限要求内完成工作事项的,院办公室核查核实后,对确已完成的事项,予以销号处理。

(二)结果通报。由院办公室负责,对建立的工作清单台账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动态化督促落实,适时对重点工作进展、警示事项整改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和纪律


第九条  院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各责任处室(单位)是督查事项的具体落实单位,对所负责的事项,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在反馈落实情况时,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炼、规范。

第十条  建立以院办公室为枢纽的督查网络。各处室(单位)要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确保督查工作专人负责。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督查人员素质,提高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挠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为使督查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要在办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手段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在阅读重要文件、参加会议、跟随领导下基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机制。由院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事项完成出色、成效明显的处室(单位),在全院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加分;对因工作滞后等原因被警示、工作未完成被通报的处室(单位)予以扣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农林科学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宁农科办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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