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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安全生产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000044/2023-00110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1+37+8”系列文件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全院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院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汲取银川“6•21”重特大事故经验教训,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和在编在岗职工、科辅和实习生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源头防范,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治理,坚持深化改革、强化法治,坚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院属各单位(处室)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处室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带头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班子成员坚持“一岗双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要保持实验台面、资料柜、药品柜、水槽及地面等整洁,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有毒有害垃圾、废弃物、废液清理规范。药剂必须根据国家关于实验室药剂、危险品、剧毒药品的使用保管规定使用保管。挥发性药品要独立保存,操作时要在通风柜中进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腐蚀品、放射性药品要分类专柜保存,双人管理,登记使用。严格按照规定回收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加强实验室人员管理

1.实验人员进实验室必须穿实验服,应穿不露脚趾的满口鞋,长发或宽松衣服必须束起,不穿短裤或裙装。

2.实验室内尽可能少量存放化学试剂,未经允许严禁存储剧毒药品,开始实验前务必熟悉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的特性和潜在危害。

3.试剂溢出应立即予以清除,若出现溢出物有剧毒气体挥发,应及时开窗户并打开通风设备。当时无法处理的,必须及时疏散人员并封闭现场,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相应职能部门。

4.实验完成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实验室“三废”。

5.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应使用肥皂或洗手液清洗双手,并关好水、电、气、门窗等,保持实验室干净整洁、无杂物堆积。

6.实验室内药品、设备器材及实验污染物不得私自带出实验室。

第八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源头管理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及装修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项目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基础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对生物安全等特殊领域实验室要满足国家和行业部门对其基础设施、人员准入等的要求。对科研机构自行建设的各类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安全保障

试验室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布局、消防、强弱电、给排水、供暖与通风、建筑材料等要符合实验室安全管理标准,并根据实验室安全使用的要求,做好通风系统、气路、防震防磁、防辐射、噪声控制和生物安全设施等建设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标准、不适宜开展实验的,应及时进行工程改造以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十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1.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并经批准允许后,方可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并按要求进行记录。

2.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乱动或拆卸仪器,切勿贪图省时省力而违规操作;清楚仪器每个按键(或按钮)的位置及用途,以便在紧急情况下立即停止操作。

3.仪器设备开机前应进行安全检査,运行过程中如对仪器的安全性存有怀疑,应立即停机检查。

4.仪器在运转过程中出现杂音或其他运转异常的情况时,应立即关机检查。

5.仪器使用人或经过仪器使用人同意的课题试验人员误操作仪器而发生仪器故障,须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上报单位负责人。

6.实验结束后须检查仪器正常后方能离开。

第十一条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1.开展转基因材料研究、生物引进等涉及生物安全管理的科研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院相关管理规定,经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并按要求登记备案。

2.实验室负责人定期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试验人员的工作记录,菌、毒株、样本的运输、保存、使用、销毁情况,实验室的消毒和灭菌情况以及感染性废物的处理情况,确保生物安全实验室各类活动记录、资料按要求归档、保存,遵守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3.实验室规范检验人员生物安全个人防护,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侵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

4.实验室必须遵守“废弃物处理程序”、将实验室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对工作人员和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保护工作人员和外环境的安全。

5.实验室必须遵守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感染性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包括监控感染性材料不能外流、建立感染性材料登记册及按照感染性材料保存要求,严格无菌操作。

6.外来人员需要参观、考察生物安全实验室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持准入证在相关人员陪同、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入实验室。

7.科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全面管理,每季度进行科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避免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防火防爆管理

1.实验室要按规定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合格有效灭火器,并在明显位置放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査及时更换。

2.禁止在实验室楼道内堆放物品,保障消防通道的畅通。

3.实验室使用大功率设备前应检査电线、插座、空气开关等安全性。严禁私拉乱接电源、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及时开展用电设备检修维护,及时关闭不使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做到“即开即用”、“人走电断”。

4.严禁烟火进入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实验室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

5.操作、倾倒易燃液体时,应远离火源。加热易燃液体必须在水浴上或密封电热板上进行,严禁用明火或电炉直接加热。

6.应设置专门的容器收集废弃易燃液体,严禁将废弃易燃液体直接倒入下水道,以免引起爆炸事故和造成污染。

7.不得将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混合放置,各种气体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禁止碰撞和敲击。

8.使用高压气体钢瓶要严格按规定经常检查气瓶开关,并保持完好。

9.应在通风柜内开启贮藏有易挥发液体的容器,开启前充分冷却,瓶口应指向无人处。

10.必须将有机药品和强氧化剂(如氯酸钾、过氧化物等)分开存放,防止有机物遇氧化剂剧烈燃烧、爆炸。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用电管理

1.定期排查电线、插座和插头,一旦发现损坏立即更换。

2.实验室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线,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査并及时排除(尤其使用各种酸的实验室,酸雾易腐蚀电路的金属接口)。

3.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变动电源设施或随意拆修电气设备。

4.开关电气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操作到位。

5.进行实验操作前,应先接好线路,再接通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6.不在一个电源插座上通过转接头连接过多电气设备。

7.在使用电炉、高压灭菌锅等用电设备过程中,使用人不得离开现场。

8.实验人员离开房间或意外断电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9.保持电线和电路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设备受潮漏电;触摸电源开关或带电设备时,应避免地面积水及手部沾水。 

10.清洁电气设备之前要先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三废”安全管理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液、废弃物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科学安全处置。有废气产生的实验室须安装排风设施,有毒有害废气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实验室产生的废液等危险废物要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储存,并交有资质单位专门处置,严禁将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倾倒,生物废弃物须交专业机构集中处理。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废弃时,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不得瞒报漏报、自行处置。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预案和措施要明确重要安全节点和责任人,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齐备、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实验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最后离开者必须关闭水、电、门、窗、气并仔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并及时报告管理员或实验室负责人。

第十七条  加强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

1.启用长期停用的压力容器必须首先经过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并且合格后才能使用。

2.在使用压力容器之前,应首先得到设备负责人的许可。

3.压力容器管理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严格按照压力容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发现异常现象或有不正常声音,立即停机,并通知设备负责人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气体钢瓶使用安全管理

1.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

2.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等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3.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余 0.2MPa~0.3MPa,氢气应保留2MPa,切不可完全用尽瓶内气体,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4.气体钢瓶直立放置,应固定稳放,存放于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避免暴晒和剧烈震动。

5.压力气瓶使用前要检査是否漏气,保证室内空气流通。

6.压力气瓶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十九条  加强液氮使用安全管理

1.使用液氮要佩戴安全设备,包括手防护设备(防寒手套/低温手套)、保护眼睛和面部设备(戴安全防护面罩)。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损伤。

3.液氮应储存于阴凉、空气通畅场所,场所不宜超过50℃,确保只使用专门为储存液氮而设计的容器,且容器制造商拥有产品合格证。 

4.使用前检查操作环境,确保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第二十条  使用可燃气体前,必须安装报警器和自动切断阀,不用、少用、严格按要求使用液化气瓶。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管理

1.所有化学品都要有明显标签,标明化学品名称、质量规格及生产日期。

2.所有化学药品都应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化学品按类别存放,互相作用的化学品不能混放,必须隔离存放。易燃物、易爆物及强氧化剂只能少量存放。

4.试剂库及药品柜必须保持整齐清洁。

5.经常检查药品瓶子或其他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清晰,有无其他潜在危险。

6.变质的化学药品要及时清理处置。

7.易挥发药品要远离热源、火源,于避光阴凉处保存,通风良好,留有空隙,不能装满药品柜。

8.腐蚀性液体要放于储存柜底部,不能放置于高处,以免不慎跌下,溅洒出发生灼伤事故。

9.剧毒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致癌药品要专柜储存,严格遵守双人双锁制度,履行出入库签收手续,同时记录出入库时间、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时来源和出库时去向等要素。

10.危险化学品要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等购买前需按规定报公安、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审批或备案;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单独存放。

11.需要特别保存的金属钠、钾等碱金属需要隔离贮存于煤油中;易氧化易分解物,贮存于阴凉暗处,用棕色瓶或瓶外包黑纸盛装;吸潮物、易水解物,贮存于干燥处,封口应严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不能混放的药品安全管理

1.氧化剂与还原剂及有机物等不能混放。

2.强酸尤其是硫酸不能与强氧化剂的盐类(如高猛酸钾、氯酸钾等)混放;与酸类反应发生有害气体的盐类(如氯化钾、硫化钠、亚硝酸钠、氯化钠、亚硫酸钠等),不能与酸混放。

3.易水解的药品(如醋酸酢、乙酰氯等)忌水、酸及碱。

4.卤素(氟、氯、溴、碘)忌氨、酸及有机物。

5.氨忌与卤素、汞,次氯酸、酸类等接触。

6.许多有机物忌氧化剂、硫酸、硝酸及卤素。

7.两种药品互相反应,放出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三条  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强化储存使用环节风险管控;教育引导单位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燃料、储存设施、管道和灶具,确保设备设施安装符合防火防泄漏要求、具备紧急报警和切断功能,醇基燃料使用及其储存设施的安装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使用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安全防范措施、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其他燃料。

第二十四条  建立院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集中存储处置制度。院属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一存放于指定场所,科研处进行登记入库。入库危险化学品严格实行危化品管理及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不出事故。废弃物达到一定数量后,科研处联系相关单位统一进行出库处置,费用自理。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基地总体公共安全保卫、环境安全等,并为入驻基地开展科研生产活动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第二十六条  院属各单位使用基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对进入基地的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化学试剂)等,应当向管理单位进行登记报备。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对基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基地环境卫生安全管理

1.实行基地环境卫生安全责任区制度。

2.基地区域内设置科研废弃物、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3.环境卫生安全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清理易燃物品,消除安全隐患。

4.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加强危房排查整治,对房屋鉴定为D级的危房,监督房屋所有人按照鉴定机构处理建议,予以拆除或实施改造;在辨识初判环节发现有明显重大安全隐患、基本可以判定为D级的,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解危,后续再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处置;对鉴定为C级的危房,视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监督房屋所有人按照鉴定机构处理建议,因地制宜进行加固维修,解除危险。

第三十条  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工作,做好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防治,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山洪、内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防治和森林草原火灾防治。


第五章  库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库房安全管理

1.库房内原则上不得安装电源插孔,确需设置的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未经批准不得改设、增设电线、电源接口。

2.物品入库必须认真清点入库物品的数量、规格、质量,要

按照不同的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储存。

3.易燃、易爆、易感染、易腐蚀的物资要隔离或单独存放,并定期检查。

4.精密、易碎及贵重物资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排除安全隐患。

5.库房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库内整洁。

6.库房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鼠工作。

7.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每日例行电源、门窗等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所有生产资料必须进行出入库登记,每一批生产资料的使用都需填写入库、出库单,登记供货方、材料名称、单位、数量、价格、使用人等,专人专管、电脑备案,方可报销入账。包括化肥、有机肥、农药、化学药品、种子种苗、农机、农膜、管材配件等。

第三十三条  基地物资、农机等由院成果转化处统筹,以基地为单元统一管理、统筹调度使用。以项目(课题)采购的设备要在全院、各单位统筹使用,以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设备作用;其他物资以本项目(课题)为主,其他项目(课题)也可以调剂使用,必要时可作调账处理,本单位、本项目(课题)新立项要注重利用已有物资,不得重复采购,坚决杜绝浪费。


第六章  燃气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四条  燃气使用前必须安装燃气自动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置燃气泄漏事故。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常态化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用气安全检查,重点排查用户液化石油气气瓶、连接软管、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器、自闭阀或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安装并正常使用,燃气灶具是否带有熄火保护装置,消防设施是否配备齐全。遇到任何燃气安全事故,要在确保人身安全条件下灭火的同时,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求助。

第三十五条  加强使用燃气安全管理

1.选用合格的燃气器具、胶管、气瓶、调压阀等。

2.不擅自改动、改装燃气管线等设施,更换气瓶要与管线连接牢靠,并检查是否漏气。

3.不在燃气设施上捆绑、悬挂物品,以免影响密封效果。

4.使用完燃气后,应关闭气瓶阀门、管道与软管连接阀门和开关。

5.严禁擅自增、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6.严禁占、压、覆盖燃气管道设施。

7.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严禁密封。

8.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9.用气先检查、用气要通风、用气不离人、用后关角阀、泄漏勿用电、定期查软管。

10.严禁使用不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用具。

11.天然气专用房间内严禁使用液化气罐、油炉、碳炉、生物质颗粒炉等双气源或双火源。

12.严禁使用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13.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灶头连接金属包覆软管长度不大于2m,必须使用符合国标规定的报警器、减压阀或自动切断阀。

14.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5.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设置在厨房通风干燥处,直立放置,周围不得有易燃物,钢瓶与灶具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水平净距),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lm。


第七章  用车及交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严禁其他人员擅自驾驶公车,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借用。

2.公务租车坚持安全、质优、节约、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一事一租,严禁长期固定包租社会车辆。租用车型要符合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3.租车应选择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车况良好(没有出过事故、干净卫生)、保险年检齐全、车辆年限在8年以内、服务质量高(态度好),司机技术好且不是高龄(取得驾驶证5年以上且行驶10万公里无事故、年龄在50周岁以下)。租车前应由院办公室商服务中心,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通过选择比较确定安全性好、服务质量高、价格较低(分到达地区、路途长短和用时来细化)的公司。

4.严禁单位职工将私人车辆挂靠租车公司租用,严禁单位职工私自驾驶租赁车辆,严禁租赁车辆时直接与司机个人联系。

5.公用事业(三公)经费开支的租车由租车部门提出申请,院办公室审批;课题(项目)经费开支的租车由课题(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6.租车者不得擅自变更出差地点。特殊情况需要前往审批地点以外的,回单位后应及时作出说明,补办审批手续。

7.租车必须审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先签合同、后派车、一事一签”的原则,租车前必须与租车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无租车协议的,相关负责人不得予以审批,财务不予报销。

8.租车经费必须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第三十七条  加强个人车辆管理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文明素养,严禁酒驾、醉驾。

2.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协作机制。

3.自觉学习并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农科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接受各种交通安全教育。

4.将个人文明驾车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5.扎实推进“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和“五大曝光”行动。

第三十八条  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1.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加强道路通行管理,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2.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严禁骑乘无牌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4.鼓励骑乘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

5.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6.严禁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7.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文明驾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操作技能、交通安全理念和环境保护、充电防火意识。


第八章  办公区域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逢节假日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加强值班值守,保证科研基地、办公场所至少有一人值班值守,规范房门钥匙管理和巡查,坚决杜绝“有人值班、无钥匙开门”的情况。

第四十条  24小时运转的仪器设备建立定时定点巡查制度,每日上午8:00-9:00、下午17:00-18:00进行巡检,巡视检查要有记录。

第四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切实做好各自办公室物资规范整洁管理,防止易燃物品引发安全事故。办公室要保持办公桌面、文件柜的清洁、简洁,杜绝室内物品堆放杂乱、资料与实验材料乱堆乱放,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办公区域安全管理

1.规范用电制度,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增加用电安全设备投资投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及时开展用电设备检修维护,及时关闭不使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做到“即开即用”、“人走电断”。

2.发生电气火灾,应迅速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直接灭火。严禁电动车室内、楼道飞线充电。室内电气线路严禁私拉乱接。开关跳闸应先检查线路和电气设备,严禁短接开关或强行送电。大功率电气设备线路应单独敷设,选对大功率电器插座,严禁用双脚插头和双眼插座代替三脚插头和三眼插座。不购买“三无”的假冒伪劣电气设备,及时淘汰过期、超期电气设备。发现电气设备冒烟或有异味,要迅速切断电源进行检查,及时更换。使用电暖器等设备时应远离易燃物,严禁利用发热电器来烘烤潮湿的衣物。严禁用湿手或湿抹布,接触或擦拭带电的电气设备。

3.严格按要求设置逃生通道,且确保畅通。要在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分散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设置1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大于50人的多层公共建筑。要确保周围消防通道畅通,不乱放车辆或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窗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无外窗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层应设置消防救援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 0.8米),并在室内和室外设置永久性明显标识。有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配备逃生绳、悬挂式逃生梯和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辅助逃生设施。

4.要及时清理场所内的可燃物,科学、安全存放货物。要熟悉场所周围环境,制订疏散逃生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

第四十三条  加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

1.压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关于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方案》,压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高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厘清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压实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

2.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积极推动管理使用单位建立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团队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提高自主管理能力。

3.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半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等有关要求,及时发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四条  加强督查监管

1.办公楼内公共区域。保持楼道、电梯间、开水间、卫生间等区域干净、整洁、无异味,定期排查电线、插座、水管,防止出现漏电、漏水、接触不良等安全隐患。

2.大院内区域。做好院落环境卫生清理和整治工作,及时清理院内堆放的易燃杂物、干树叶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对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的办公室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督查并及时通报。                   


第九章  培训及教育(演练)宣传


第四十五条  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全院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人人都是安全管理者、人人都是安全员的观念。

第四十六条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全员安全素养、安全操作技能、自防自救及应急处理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围绕消防、电梯、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用火用电、用水用气、农用机械、农药中毒、地震逃生等内容,对全院所有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轮训。

第四十七条  加强科技工作人员基础知识教育培训

1.遵守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仪器设备。

2.了解设施设备使用方法,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变措施、报警器讯号及逃离路线和紧急疏散方法,灭火器材、急救箱、安全淋浴、洗眼器等设施设备的位置。

3.熟悉各类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器械等时必须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接触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戴防护衣服及手套。

第四十八条  经常性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应急演练等,将集中宣传、普及宣传、培训演练贯通起来,督促各基层党组织把安全生产列入年度学习计划,每年集体学习不少于1次,围绕一个主题或一个领域,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研讨交流,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存在问题,明确工作思路;督促每年在“安全生产月”举办1期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或安全管理专题培训,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全员培训,推动安全知识技能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第四十九条  做好重点领域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演练;监督指导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技能。

第五十条  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配齐配足安保力量及设备,严格人流控制,合理规划进出口通道,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严防发生拥挤踩踏、临建设施垮塌、火灾等各类安全事故。对户外活动,强化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监测,及时发现反制“黑飞”情况。同步关注线上线下有关信息,严防出现负面舆情。活动结束后,监督活动承办者妥善做好拆台撤展等收尾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条  做好重点领域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演练;监督指导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技能。

第五十二条  在院机关宣传栏、电子屏、橱窗等场所悬挂刊播安全宣传教育系列挂图、标语、宣传片和安全提示。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在全院各项生产科研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全院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办公区域、科研基地、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危化品、有毒试剂专项管理、使用、废弃制度。

3.建立健全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物资出入库及时验收登记,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5.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6.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五十五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


第十一章  安全职责


第五十六条  成立院安全工作(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和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院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全院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开展全院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发生安全事故时,协调自治区安委办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共同做好配合工作。完成自治区安委会及院党组、行政交办的有关工作。

1.宁夏农林科学院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承办宁夏农林科学院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宁夏农林科学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全院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工作。落实自治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对事故安全隐患发出预警或通报。完成院党组、行政及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办公室职责:承担宁夏农林科学院安委办工作职责,统筹做好协调服务,牵头落实全院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院机关安全工作必需经费预算、资金保障等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各单位(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负责使用的办公场所消防、水电气暖、交通和职工(含科辅、实习生等)人身等安全。

3.科研处职责:科研处牵头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全院科研项目、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废弃物库房。对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的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教育负落实监管责任。配合院安委办指导开展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负责使用的办公场所、实验室等消防、水暖电气、交通和职工(含科辅、实习生等)人身等安全。

4.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职责:牵头组织落实院属6个综合试验基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全院成果转化项目、试验基地、院地院企合作基地的管理。对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的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教育负落实监管责任。配合院安委办指导开展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负责使用的办公场所、实验室等消防、水暖电气、交通和职工(含科辅、实习生等)人身等安全。

5.对外合作交流处职责:牵头组织落实对外合作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全院对外合作项目、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对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的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教育负落实监管责任。配合院安委办指导开展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负责使用的办公场所、实验室等消防、水暖电气、交通和职工(含科辅、实习生等)人身等安全。

6.人事处职责:牵头组织落实干部职工人身安全工作,负责指导全院干部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参与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等工作,会同直属机关党委对违反安全生产的干部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考核。对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的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教育负落实监管责任。配合院安委办指导开展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负责使用的办公场所、实验室等消防、水暖电气、交通和职工(含科辅、实习生等)人身等安全。

7.离退休处职责:牵头组织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安全工作,对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的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教育负落实监管责任。配合院安委办指导开展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负责使用的办公场所、实验室等消防、水暖电气、交通和职工(含科辅、实习生等)人身等安全。

8.计财处职责:计财处牵头组织落实院国有资产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的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教育负落实监管责任。配合院安委办指导开展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负责使用的办公场所、实验室等消防、水暖电气、交通和职工(含科辅、实习生等)人身等安全。

9.直属机关党委职责:参与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等工作,会同人事处对违反安全生产的干部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纪检委员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的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教育负落实监管责任。配合院安委办指导开展本处室职能职责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负责使用的办公场所、实验室等消防、水暖电气、交通和职工(含科辅、实习生等)人身等安全。

10.院属各单位职责:履行法人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三定”方案和职能职责领域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和对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教育负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本单位负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配合院安委办指导开展本单位职能职责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办公场所、基地、实验室等消防、水暖电气、交通和职工(含科辅、实习生等)人身等安全以及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

11.服务中心职责:负责院创新大楼、电梯、职工食堂等公共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对公共场所开展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进口食用农产品监管,落实院本部、基地食堂“留餐备份”规定,防范风险输入。配合院安委办定期检查督查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的办公室安全工作并及时通报。负责对院内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使用的办公场所、基地、实验室等消防、水暖电气、交通和职工(含科辅、实习生等)人身等安全以及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农科院及院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开展应急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等进行定期研究部署,抓工作落实。对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典型给予奖励。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对于责任落实不力,造成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或出现安全事故的;监管落实不力,发现问题和隐患不报告、不解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包庇隐瞒、该处不处、应罚不罚,以及以罚代管、罚而不管,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不力,甚至推诿扯皮、拒不整改,以及反复督导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没有做到举一反三、全面自查整改的,严肃处理,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院里明察暗访督查中发现各单位(处室)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各单位(处室)自查安全隐患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宁夏农林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绩效发放办法(试行)》《宁夏农林科学院院机关绩效发放办法(试行)》,每发现一项(一处、一个),扣发责任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奖励性绩效(调控线外绩效)工资1000元。单位(处室)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各单位(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审批后处理。

第六十条  院里明察暗访督查中指出安全隐患不及时、按时整改的,被国家、自治区或银川市有关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加倍处罚,每发现一项(一处、一个),扣发责任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奖励性绩效(调控线外绩效)2000元。单位(处室)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各单位(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审批后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工作不负责、履职不到位,隐患反复出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瞒报、漏报、谎报等,扣发责任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全年奖励性绩效(调控线外绩效)。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倒查机制,对排查情况再督查、再落实,实现全链条、闭环式、可追溯的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对自查整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宁夏农林科学院安全生产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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