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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索引号 /2023-01100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计财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单位预决算,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节约支出;加强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财务指导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全院财务实行院所两级法人管理体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资金(产)的拨付、调剂及全院财务工作的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院属事业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院机关及院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和会计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开支款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会计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报销凭证内容的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岗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应当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人员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会计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履行好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执行;标准统一、归口统筹”的层级管理形式和 “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预决算管理是按照“全口径预决算”要求,对本单位预决算进行编制、审查,由院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按相关程序报财政厅审批和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按规定和程序编制本单位财务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强化预算的严肃性,严格预算约束,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加强决算审查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第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执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预算会计报表和政府部门综合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报表、预算会计报表和政府部门综合财务报告应当有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五章 会计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及时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相关财务报表及涉税业务等工作,按要求装订会计凭证、账簿并归档。

第二十条 所有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资金支出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实行分级联签审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财务支出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审核支出权限。

第二十二条 报账凭证应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票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项目 (课题) 名称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大小写金额相符,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名、出纳签字、会计审核、单位领导审批等手续齐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会计对本单位收支凭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其中:

(一)凡属招标、采购管理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工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办法; 

(二)差旅费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三)公务接待费执行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四)会议费、培训费执行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五)其他相关费用支出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开设账户,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不得截留、坐支和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明确责任人,定期分析应收款项的情况,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回收机制和问责机制。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现金。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外购或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资产。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会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按照归档范围和规定要求,单位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将本单位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负责档案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


第八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有关财政法规,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检查或隐匿、编造会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本单位会计业务检查或审计出具的检查结论书或审计报告,由被检查或审计单位报计划财务处存档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未严格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给单位财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相应人员给予处罚;对弄虚作假、违法提供虚假票据、合同虚列支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报院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院属转制科技企业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财务制度按《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制度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农林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宁农科(财)发〔2014〕14号]《宁夏农林科学院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财务报账员工作规则》(宁农科办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宁夏农林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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