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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10-29
来源 宁夏农林科学院 解读单位 成果处

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最新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在广泛征求院属各研究所(中心)、机关各处室意见建议基础上多次修订,经院党委会审定后,正式颁发的。

二、主要内容及要点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共有5章19条。

第一章 包含第1-2条,主要是制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依据;明确了科技成果的概念、属性和具体类型,科技成果转化途径和转化收益概念。

第二章 包含第3-9条,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归口管理部门、研究所(中心)、成果完成人各自成果转化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科技成果转化定价方式和相应程序等,并明确了科技成果可以通过转让价格、许可价格或作价入股比例以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规定了协议方式定价的成果转化公示程序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要求;逾期未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不同单位协作完成成果转化的相应保密要求等五个方面。取消了原规定中有关科技成果转化金额30万元节点的自主管理和报批要求。

第三章 包含第10-15条,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管理和报备要求;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原则;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比例和范围,其中进一步明确了院、所各提取的10%,可用于奖励间接为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或补充奖励性绩效支出;在分配方案的提出和具体公示内容、时间中,要求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兑现期限中,明确了当年一次性分配,也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分期兑现的要求;提出了收益分配必须执行相关财税制度要求。

第四章 包含16-17条,主要是对未经本单位允许、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等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包含第18-19条,附则明确了2019年4月10日开始执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宁农科办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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