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办理实施办法(修订)》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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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解读单位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宁农科办发〔2017〕52号)印发实施以来,对提高全院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改进、加强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推进院信息公开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便于大家广泛知晓制度内容,正确理解制度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特做如下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做好我院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宁政公开办发〔2020〕23号)新的规定,对院制度相关条款随之进行了认真修订。本《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院属各研究所(中心)、机关各处室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并先后提交院务会、院党委会审定后,正式印发执行。
二、主要要点
本《办法》共19条,分别明确了院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事项承办部门以及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和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方式、处理规定和办理程序、答复期限等,还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格式文书》样表。其中: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程序为:
(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院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收件凭证;
(二)院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呈院领导签批后,转交院属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三)院属有关单位(部门)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四)院属有关单位(部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向院办公室书面备案;
(五)院属有关单位(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由院办公室呈报院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开;
(六)院属有关单位(部门)因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答复的,经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涉及多个单位(部门)意见的,应主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相关文件: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办理实施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