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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修订)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办公室 日期: 2021-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宁夏农林科学院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宁夏农林科学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宁夏农林科学院及时、全面、准确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基本情况,包括院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学科和人才团队建设情况等;
        3.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自治区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制度;
        7.科技成果、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相关统计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咨询及社会服务类项目、依据、标准;
        9.干部选拔、人员招聘、评先选优、出国出境、项目招标、集中采购等情况;
        10.突发应急管理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工作动态;
        12.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借助外网平台对党务、政务及需社会周知的事项。
        具体信息在宁夏农林科学院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nxaas.com.cn/)。
        (二)公开形式
        通过宁夏农林科学院门户网站、《农科信息》、《专报》信息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公告栏、电子屏等公开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宁夏农林科学院网站首页的“党务、政务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宁夏农林科学院档案室查阅资料获得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
        (一)宁夏农林科学院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1-6886707
        传    真:0951-6886712
        电子邮箱:nxnlkxy@163.com
        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590号
        邮政编码:75000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络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向院邮箱(nxnlkxy@163.com)递交电子版《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宁夏农林科学院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院办公室送交或通过传真提交(传真:0951-6886712)。
        3.当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或途径。属于依申请可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出具书面告知书。
        2.属于“不予公开”的,如国家秘密类、法律法规禁止类、“三安全一稳定”类、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查询事项等,可以不予公开,并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3.属于“无法提供”的,如本院不掌握的信息、没有现成的信息需要另行制作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4.属于“不予处理”的,如诉求类申请、重复申请、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1年1月21日)起实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宁农科办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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