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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科办发〔2019〕 66号——宁夏农林科学院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院办公室 作者: 院办公室 日期: 2021-08-30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处置突发消防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减少公共财产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宁夏农林科学院消防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做好火灾防控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精神,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消防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宁夏农林科学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救援状态下即变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宁夏农林科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院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火灾突发事件的消防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火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所在单位领导为主。发生火灾突发事件的院属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宁夏农林科学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储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防范的要求,做好应对火灾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努力组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应急救援力量,使其在突发事件救援中充分发挥作用。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国家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7部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编制而成。

四、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为加强消防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由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在应急救援状态下,宁夏农林科学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整套组织直接变为宁夏农林科学院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小组组长变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东宁;副组长:李月祥;成员: 白小军、张富国、李国龙、周涛、田建文,院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院属各单位及服务中心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石志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陈杭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组长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负责发布院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指令。副组长职责: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成员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及时向组长、副组长报告事故信息,传达指挥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并负责督办落实;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任:石志刚

副主任:陈  

  员:服务中心班子成员、王小龙

办公室职责:负责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院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信息的收集、调查和了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集结调动,确保预案启动指令发布后顺利实施;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宁夏农林科学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预案。办公室常设值班室在院保卫科,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1-6886727(院保卫科)。

(三)院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院属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工作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按规定处置权限,应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信息的收集、调查和了解,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的集结调动,确保预案启动指令发布后顺利实施。

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按照火灾事故等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等相应的院属单位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较大事件(级)由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挥,一般事件(级)原则由院属各单位负责同时上报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及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总指挥临机指定),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工作。必要时可由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直接担任,现场救援指挥即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及时报请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预警和预防机制(一)信息监控与报告1.信息收集

火灾信息由所在单位第一时间上报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经核实后经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报自治区相关部门。

2.信息报告

按照火灾应急级别的规定,逐级上报,一般参照以下规定:

(1)院属各单位辖区内发现较大火灾事故征兆或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1-6886727(院保卫科);负责人:王小龙,13709576205;电子邮箱:13709576205@163.com;传真:0951-6886727],并在1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2)按照信息直报制度,由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3)重大节假日等敏感时期发生的火灾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报告。

(4)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发生单位概况,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5)首报火灾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人员均为火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二)预警预防行动

院属各单位(部门)要及时研究确定火灾防控应对方案,并通知所在地消防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七、应急响应

按照火灾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事件(级)、重大事件(级)、较大事件(级)、一般事件(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应急响应

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国务院、有关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的突发事件,界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宣布启动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宁夏农林科学院协助,共同完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重大事故(Ⅱ级)应急响应

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突发事件,界定为重大事故的,启动Ⅱ级响应,并上报自治区政府。由宁夏农林科学院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害事故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指导。

3.较大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界定为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

4.一般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界定为一般事故的,启动Ⅳ级响应。

Ⅲ级、Ⅳ级响应均由宁夏农林科学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涉事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专项工作报告,经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八、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院属单位在火灾预警期内要保证能够随时与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取得联系,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线电话、移动电话要24小时开通,保证与各有关方面的通讯畅通。建立健全各类火灾安全事故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二)后勤保障。

院服务中心负责院应急指挥中心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车辆、必要的工具、物资及后勤保障工作。

(三)治安保障。

由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同时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四)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对外信息须经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院属各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扎实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公开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单位(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已落实防范措施),单位内部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建立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规范应急队伍管理,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组织消防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院属各单位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每半年开展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演练1次。

九、预案解释与更新

院属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火灾应急处置任务,制定出本单位相应的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十、预案实施时间与解释

(一)本预案适用于院属各单位(部门),由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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