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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000044/2019-00843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宁夏农林科学院

宁夏农林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院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资金支出,保障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财务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包括机关各处室的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和支出。

    (一)工作经费是指为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物业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车辆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二)专项经费是指为完成部门业务,由财政厅等部门下达的指定专门用途的经费。

    (三)其他收入是指工作经费、专项经费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

    第二条  机关财务预算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机关财务按照院预算批复下达的经费统筹安排使用,按处室实行“定额管理,超支不补”,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实行限额控制。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严格按照资金性质、用途直接下达机关归口管理业务处室,主管处室要严格按照资金性质、使用范围及实施方案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其他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财务行为第一责任人,对支出款项的可行性、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经手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对结算事项、发票等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机关财务要严格执行自治区、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经费管理

    (一)工作经费中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等由各处室根据本处室预算严格控制。

    (二)工作经费中除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以外的经费和机关其他收入由机关财务统管,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并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会议、培训等支出,执行院会议费、培训费相关管理办法;

    3、公务接待执行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三)专项经费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报销程序

    (一)工作经费报销费用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手人、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后由院机关财务负责人审签报销;报销费用总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处室分管院长批准。

    (二)专项经费报销由经手人、主管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会计审核后由院机关财务负责人审签后报销;报销费用总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处室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  各处室经费支出中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和范围规定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办理机关经费收入、支出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退回更正补充。各处室应及时整理各类报销凭据,报销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支出报销单、审批表、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处室报销不得由实习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办理。

    第十三条 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控制借款和现金支出。凡在公务卡消费目录之内的应使用公务卡或支票结算,不得办理现金结算。

    第十四条 各处室要统筹安排工作,严格执行预算,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年度内原则上不追加预算,确因工作需要,由处室向机关财务提出申请,报院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各处室要严格经费管理,严禁铺张浪费;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严禁账外运行,私设小金库。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处室预算执行情况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机关财务信息进行公开,自觉接受院计财处、机关纪委和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机关财务不列支科研项目(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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