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林科学院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索引号 | 640000044/2019-00848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7-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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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责任部门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督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院政令畅通,促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督查工作由宁夏农林科学院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和安排部署院重大事项督查;党委书记、院长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院领导按照任务分工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院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院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和具体承办部门切实履行专项督查职能;机关各处室既要履行专项督查职能又要抓好督查工作的落实责任;院属各基层党政组织切实履行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各自负责的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办理有关督查事项。
第三条督查原则
(一)依法督办。督查工作围绕院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二)分级负责。按照“一事一督办”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凡自治区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和自治区领导批示,由院党委、行政组织负责跟踪督办;凡全院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由院党委、行政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督办;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具体承办处室进行定期督办;凡院领导批示,由牵头处室负责督办;凡涉及处室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由处室负责督办。
(三)实事求是。督查工作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实事求是,不以偏概全和弄虚作假。
(四)注重实效。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四条督查任务
(一)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党内、行政法规文件的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重大专题活动的推进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领导同志批示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贯彻落实;
(五)院党委、行政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院规划、工作报告和有关重点任务分工的贯彻落实;
(七)院党政领导重要批示和要求督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督查程序办法
由院办公室统一编号宁夏农林科学院督查事项通知单,由督查承办处室,按照“一事一督查”负责立项、下达、催办、办结处理等环节工作。
(一)立项。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督查事项的立项,按照院党委书记、院长的批示办理,明确责任领导、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分解立项、转办和反馈,建立台账。对于党委、政府文件及各类政策措施督查事项的立项,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定期通报等制度,及时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政策性文件落到实处。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立项,先拟出督查立项意见,送主管领导审定后办理,按“交办、督办、反馈、回访”程序,确保办结实效和质量。对于院党委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议及有关专题会议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督查事项的立项,根据会议决议、决定办理,以书面督办进行。
(二)下达形式。凡列入督查的事项,统一签发“督查事项通知单”。通知单内容包括:督办事项、责任领导、督办部门、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办结期限、督办事由、具体要求、领导批示等。分解立项或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分别签发督查事项通知单,并注明牵头部门(单位)。
(三)催办。督查通知下达后,督办部门要按照督查立项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及时催办,随时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对一些周期长、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定期催办;对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要注意协调催办;对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及时查明原因,提请有关领导协调督办,必要时请示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直接介入,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加快办理速度,直到落实。
(四)办结处理。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反馈)办理结果。办结报告要一事一结,办结报告须经院督查部门审查,院领导审定,严格遵守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和已立项督查的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要按照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报告要讲真话、报实情,既要反映贯彻落实的做法、经验及成效,更要反映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原因症结,并提出推进落实措施和建议。每件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反馈)办理结果。属于上级部门和上级领导同志批办的事项,要将办理结果正式行文,呈院长签发后上报;属于院领导批办的,要将结果呈报原批办领导同志,同时抄报有关领导阅知;属于基层反映的问题,办理结果要在呈报有关领导的同时,及时反馈该基层单位。
(五)办理时限。明确办理时限的督办事项,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办理并报告办理情况;未明确办结时限的督办事项,原则上应在收到交办件10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条院属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立督促检查台账、定期开展回访调研、认真办理批示件、开展联合督查和调研督查、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报、进行督促整改等督查工作制度,整合督查资源,形成督促检查合力,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确保督查质量。
第七条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机制,将督促检查结果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平时考核内容,纳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八条对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督促检查部门(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表彰奖励;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部门),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行政督查工作办法》[宁农科(办)发〔2007〕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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