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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关于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的办法(试行)

索引号 640000044/2023-00062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8
效力状态 有效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院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宁夏农林科学院改革 增强创新活力的意见》(宁党办〔201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培养管理实施办法》(宁党办〔2022〕95号)等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学科带头人的服务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院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与学科牵头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在学科建设中的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对学科发展的引领作用和在科技创新中的“头雁效应”,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科带头人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本学科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论证推荐及重大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有优先建议权。

2.在职称评审、岗位晋升、人才建设等方面有优先建议权。

3.在主持项目期间,可优先获得外出学习、参加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4.参加或列席院有关会议,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5.优先被聘为院或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6.聘期考核优秀者,优先作为下一聘期学科带头人聘用人选。

7.学科带头人聘期内享有学术津贴,一级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享受津贴4000元,二级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享受津贴2000元。

8.优先安排健康休养。

(二)义务

1.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科学理论,按要求参加院内相关会议及学习活动,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认真履行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提出本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总体方案,为本学科发展发挥重要的引领、指导和“传帮带”作用。

3.积极争取国家级科研项目、自治区级重大(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

4.积极为院所发展建言献策,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宁夏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相关调研工作,并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5.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谋划实施科研项目。

6.加大对学科团队的培训指导与支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建设人才梯队;建立学科团队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团队开展本学科学术研讨,营造团结合作、交流充分且充满活力与浓厚学术气息的良好氛围,提高团队整体创新能力。

7.甘当“绿叶”,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

8.加强自我管理、自我要求,坚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规范并举,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学术诚信,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社会责任。

9.一级学科带头人以依托单位管理为主,但参加院外学术交流、项目评审、有关会议活动等均须书面向院主要领导请假并批准,同时向人事处报备;二级学科带头人参加以上院外活动均须向本单位请假并经同意,同时向人事处报备。

二、学科带头人服务与管理

(一)人事处职责

1.会同科研处等部门负责制定服务管理办法、聘期目标任务。

2.负责组织开展学科带头人选拔、补选和聘期考核。

3.会同院计财处,保证学科带头人津贴预算与拨付、兑现待遇。

4.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分配的专家健康休养名额,安排休养。

5.协调依托单位为一级学科带头人配备科研助理。

(二)科研处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

2.了解掌握学科带头人项目争取执行情况、学科团队建设情况,为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补选、退出等提出意见建议。

3.协助人事处制定学科带头人聘期目标任务,开展聘期目标考核工作。

(三)依托单位职责

1.负责学科带头人的日常服务与管理。

2.建立健全与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联系制度,积极为学科带头人在人员配备、平台搭建、资金使用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协助学科带头人开展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    

3.支持学科带头人组织团队申报科研、平台、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

4.组织审核学科带头人年度工作计划,配合开展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等。

5.优先征求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科研立项意见,优先保障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开展研究所需的人员、实验设备。

6.及时答复并尽力解决学科带头人对本学科的重大技术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建议。

7.为一级学科带头人配备科研助理。

三、考核管理

(一)组织实施

1.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成效的原则。

2.依据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责任书对学科带头人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包括项目申请、学科团队建设、科研业绩、智库项目执行等方面作用发挥情况。

2.聘期考核。根据聘期目标任务,考核学科带头人在政治素质及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实绩、学科发展状况、对本学科发展贡献等方面的完成情况。

(三)考核周期及等次

1.年度考核从聘用之日起满一年进行一次。一级学科带头人考核由科研处、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二级学科带头人由本学科一级学科带头人和学科依托单位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量化考核,人事处会同科研处审核后提交院党组会研究。

2.聘期考核是指一个聘期期满的考核,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统一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后提请院党组会议研究。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良好(85-89分)、合格(70-84分)、不合格(≤69分)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应用

1.年度考核良好及其以上者,原则上按规定足额发放学科带头人津贴;合格者,次年度发放一半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有出现“退出机制”中“解聘”情形者,取消学科带头人聘用资格,收回聘书,停发学科带头人津贴。

2.对出现“退出机制”中“劝退”情形中情节不严重者,经院党组会议研究,给予黄牌警告,影响期为半年,影响期内扣发一级学科带头人津贴1000元-2000元/月,二级学科带头人津贴500元-1000元/月;半年后整改到位,本人提出申请的,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可取消其黄牌警告,恢复学科带头人原津贴标准。在一个年度内仍未整改到位的,下一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中,申请国家或自治区科研项目未达到规定经费要求的,扣发津贴标准同上。受到黄牌警告后能积极整改到位,本人提出申请的,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可取消其黄牌警告,并于次月恢复发放学科带头人原津贴标准。

3.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且出现“劝退”情形的,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发放学科带头人津贴。

4.聘期考核结果可作为下一个聘期学科带头人选聘的参考依据。

四、退出机制

对聘期内达不到学科带头人管理要求的予以解聘或劝退。

(一)解聘

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程序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受到党纪“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及其以上的;

2.丧失学科带头人必备的政治思想素质的;

3.学术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丧失科研诚信、科学道德的;

4.违反本院相关规定,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5.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6.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行为的。

(二)劝退

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程序劝退:

1.自由散漫,弄虚作假,不遵守劳动纪律;

2.学科带头人作用发挥不明显。聘任后一年内,一级学科带头人及带领的团队未争取到国家、自治区100万元以上项目的,二级学科带头人及带领的团队未争取到国家、自治区50万元以上项目或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

3.没有利用自身影响力,发挥本人资源优势,为院科研工作开展做出实质性工作的;

4.一级学科带头人未帮助3名及以上青年科技工作者申请项目5项以上的;

5.一级学科带头人统领本学科不力、指导不到位,团队合作交流不够、队伍建设合力不足的;

6.所在团队团结不紧密,配合不密切,有“单打独斗”甚至搞内耗的,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的;

7.参加的项目执行效果一般,年度绩效考核为差的;

8.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试验站、自治区创新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在全国、自治区考核排名倒数第5名以下或暂停等情况的(不包括政策性调整出现的情况);

9.年度考核中,一级学科带头人组建的科技人员团队少于10人的或团队科技人员数量达不到本学科领域成员的90%以上的;二级学科带头人组建的科技人员团队少于5人的或团队科技人员数量达不到本学科方向成员的90%以上的; 

10.拒不接受组织及领导安排的任务,或不能按期完成或完成质量比较差的;

11.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退出程序

1.在聘期内出现解聘情形的,由依托单位会同人事处提出解聘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核实、研究,提请院务会、院党组会研究批准,取消学科带头人聘用资格。

2.在聘期内出现劝退情形的,由依托单位提交申请上报院党组,经院学术委员会核实、研究,提请院务会、院党组会研究批准,取消学科带头人聘用资格。

五、补选机制

(一)补选周期

学科带头人聘用实行动态管理,一个聘期内空缺的学科带头人岗位,每年下半年集中组织补选一次。

(二)补选人员范围

凡达到《宁夏农林科学院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中一、二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的全院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均可参加补选。

(三)补选程序 

1.发布通知。根据学科带头人岗位空缺情况,由人事处向全院印发学科带头人补选通知。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表及相关业绩材料,向学科依托单位提交申请。

3.单位推荐。学科依托单位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向人事处提出推荐人选。

4.民主推荐。由人事处组织本学科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推荐。

5.竞选答辩。由院人事处会同科研处等部门统一组织,聘请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竞聘人围绕学科建设、项目凝练、团队建设、成果取得等方面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进行演讲和答辩。

6.审定。综合民主测评结果和答辩成绩,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提出拟补选人员聘用建议,提请院党组会研究确定人选。

7.公示。院党组审定的人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8.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科带头人,由宁夏农林科学院颁发聘书,并与本人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中与《宁夏农林科学院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宁农科办发〔2021〕100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解读:《宁夏农林科学院关于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的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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