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44/2025-00033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1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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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 所属机构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责任部门 |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04/2023-00201 | 文号 | 宁科规发〔2019〕5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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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科技厅 |
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优秀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主要任务是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需求,开展以基础和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布局、开放竞争、强化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创新能力强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建设。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受理评审、考核评估、调整和撤销等;引导重点实验室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五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初审和推荐,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协助做好监管及考核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提供科研场所、仪器设备、人力资源等条件和经费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的相关问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承担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网上常年申报,分批评审组建。申报条件如下: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供持续研发资金支持与条件保障,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科研失信等问题;
(二)研究领域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能够满足本领域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需求,有较雄厚的科研积累,具备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科研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800万元以上,根据行业特点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 依托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论证,主要从重点实验室的基础条件、研发能力、人才团队、研究方向和定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通过评审论证的重点实验室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准建立文件。批准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在线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方案是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取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制度,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既可聘任依托单位内部人员,也可聘任外部人员,如主任为外聘人员,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由7-11名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每届任期5年。重点实验室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柔性引进的区内外专家等。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提高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主动对接产业需求,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将其拥有的大型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普,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知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科研诚信,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保密工作,防范科技安全事件发生。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或依托单位变更、重组、撤销的,须由依托单位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重点实验室调整研究方向、主任等事项由依托单位批准,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每年12月31日前依托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结合科技创新券服务数量和质量评价,给予一定额度的年度服务补贴。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自治区科技厅每5年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评估为优秀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给予3-5年稳定支持,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出现破产等重大变故,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及时予以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并按统一格式制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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