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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办理实施办法(修订)

索引号 640000044/2021-00123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农林科学院 责任部门 院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宁政公开办发〔2020〕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院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由院机关各处(室)、院属事业单位、院监管企业按职能权限承办,承办责任单位(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分管领导是责任领导。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本院及院属各单位(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本单位(部门)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包括本单位(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五条  坚持“一事一申请”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宁夏农林科学院申请获取信息的,应采取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因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签章)确认。申请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网络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向院邮箱(nxnlkxy@163.com)递交电子版《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宁夏农林科学院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院办公室送交或通过传真提交(传真:0951-6886712)。
   (三)当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八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登记详细记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主要信息,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或途径。属于依申请可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出具书面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如国家秘密类、法律法规禁止类、“三安全一稳定”类、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查询事项等,可以不予公开,并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三)属于“无法提供”的,如本院不掌握的信息、没有现成的信息需要另行制作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四)属于“不予处理”的,如诉求类申请、重复申请、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程序如下:
   (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院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收件凭证;
   (二)院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呈院领导签批后,转交院属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三)院属有关单位(部门)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四)院属有关单位(部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向院办公室书面备案;
   (五)院属有关单位(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由院办公室呈报院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开;
   (六)院属有关单位(部门)因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答复的,经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涉及多个单位(部门)意见的,应主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信息,院属有关单位(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提出予以公开的审查意见,由院办公室呈报院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由院属有关单位(部门)将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院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院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本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但应当及时联系申请人,并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  答复和送达。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寄寄送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存档。各级行政机关应规范政府信息办理的存档工作,存档资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各级行政机关可将案卷资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电子化保存。
   第十五条  院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院属各单位(部门)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违反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直属机关纪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
   (二)违规公开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规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院属有关单位(部门)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举报。院直属机关纪委积极配合上级机关调查处理。申请人认为院属有关单位(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部门),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1年1月21日)起实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宁农科办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办理实施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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