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44/2023-00051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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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责任部门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协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宁夏农林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农林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宁夏农科院老科协)的管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特长和丰富实践经验,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宁夏农林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的宁夏农林科学院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一般70岁以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宁夏农科院老科协主要工作内容
(一)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等活动。
(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面向社会、农村和城市社区街道,重点是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
(三)向有关部门推荐我院在全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
(四)组织科技人员编写科普宣传资料,为举办科普培训班和科技宣传等活动提供资料。
(五)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对应邀开展农业研发项目、产业发展现状调研咨询。
第四条 依据章程,离开银川市外出开展的集体活动(下乡、调研、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人员组成、车辆租赁、活动方案等,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活动。
第五条 宁夏农科院老科协根据《宁夏农林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会长和秘书长等工作人员,由院给予一定工作报酬。
第六条 宁夏农科院老科协由院离退休服务处归口管理,为协会开展科技咨询与调研、技术指导与培训等活动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离退休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释:《宁夏农林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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